完整的社會福利、快樂的老人
我們離開台灣的時候,那時台灣還沒有甚麼「年金」,所以到了加拿大,聽說以後老了可以跟政府領「年金」,其實是有點驚訝。
後來,瞭解了加拿大的「年金」是怎麼一回事以後,才知道這是所謂重稅之下,必有「厚福」吧。
加拿大大致上有兩種「年金」;第一種、應該不能稱為「年金」,應該叫「工作退休金」。如果你有一份好的工作 (不管是私人企業或是軍公教),在你一開始工作領薪水,你會自己提撥一點錢、再加上雇主提撥一部分錢,做為未來的退休金;等到你工作年資達到退休資格,你就可以辦理退休,然後按月領取你先前所累積下來的退休金。以目前來說,最好的「工作退休金」大概是最後幾年(三或五年) 平均薪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也就是說,如果你退休之前三年的平均年薪是六萬加幣的話,你退休後、每年還是可以領四萬五千元。(不過這退休金也是要按薪資所得繳稅的)。
第二種、就是政府發放的「老人年金」。老人年金可分為三種:
一、 加拿大退休金
二、 老年保障年金
三、 低收入補助金
加拿大退休金
加拿大退休金是 1965 年由當時的首相皮爾森創立。
凡是年齡介於十八到六十五歲的工作人仕都有強制繳交加拿大退休金供款的義務,如果延遲提領加拿大退休金,可以供款的最高年齡是七十歲年。資金的來源是雇主、勞工跟政府一起負擔。從 1966 年到 1986 年,提撥比率是薪資的 3.6%,勞工負擔 1.8%,雇主分擔 1.8% (自僱勞工則自己負擔 3.6%)。從 1987 年到現在,比率調高到 9.9%,勞工及雇主各負擔4.95%;自僱勞工則自付 9.9%。
加拿大退休金是有上限 (天花板) 的,以目前的年金標準,上限是 51,100 元加幣,所得替代率是 25%,2016 年的年金支付平均為 550 元加幣 (最高是 1092.5 元加幣)。
加拿大退休金必須繳所得稅。
老年保障年金
現今的老年保障年金法是從一九五二年通過實施,事實上,加拿大早在一九二七年就開始有老年保障年金的制度。現在的資金來源是由每年的各項一般稅收支應。只要是加拿大的公民、在年滿十八歲後至少在加拿大住滿最少十年就可在六十五歲時申請領款,在加拿大住滿四十年的居民就可享有本老年保障年金全額的發放福利,住滿二十年的居民即使在老年時搬到國外居住仍能繼續申領本年金。
老人保障年金也是有可能要繳所得稅的;如果在請領年金期間,年收入超過五萬三千元,政府就會自動把年金部分扣稅。而且如果年收入超過八萬元,政府是不發給老人保障年金的。
低收入補助金
加拿大是從一九六七年開始施行低收入補助金之發放,凡是無收入或低收入的老人皆可申請。